(四)申领学分证书超过300份(含300份)的项目须开班前提供学员回执汇总名单,请根据实际招生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学员人数确定申领颁发证书数量,不能过量申领。
(五) 在培训班举办前做好培训学员基本信息、学分证书编号登记工作,在项目执行完毕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按文件要求,将相关信息、执行情况总结及相关资料 (材料签到表复印件或扫描件、论文集或讲义电子版1份和纸质材料各5份、通讯录电子版、培训纪要电子版、合影电子版 )发送到学术培训部电子邮箱。
(六)项目颁发学分证书需真实准确,做到一人一证、人与证的信息一致。未使用、作废的学分证书应于项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回学术培训部。
(七)被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要按申报计划确定的时间执行,需更改时间者提前一个月向学术培训部提交申请,最晚于当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不得延至下一年度。没有原因不执行者第二年无申报资格。
各分会可根据以上要求组织申报。